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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社:嫖宿幼女罪
2009年,貴州習水、浙江麗水、徵信福建安溪等地發生了轟動全國的嫖宿幼女案。在此次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徵信社農工党婦女工作委員會主任、中華女子學院女性學系教授孫曉梅帶來了一份與此有關的建議:取消嫖宿幼女罪。
孫曉梅說,許多“嫖宿”幼女的人都有“買處”徵信思想,其明知對方是幼女而姦淫,這完全具備姦淫幼女的強姦罪構成要件,理應按強姦罪處。
“嫖宿幼女罪,不是對女童的保護,而是對男性的保護。”徵信社孫曉梅昨日接受記者採訪時說。
從“貴州習水嫖宿幼女事件”後,不斷有嫖宿幼女的事件被曝光,但嫖宿幼女的犯罪行為卻屢禁不止,甚至是層出不窮。
“然而,正是‘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很多在姦淫幼女的事實敗露後,都強調自己給過被害幼女金錢或其他財物等作為‘嫖資’,最終將自己的強姦行為轉化為嫖宿行為,逃避法律的制裁。”孫曉梅說,這些人之所以這樣做,徵信是因為強姦罪是一個遠重于嫖宿幼女罪的罪名。
孫解釋,強姦罪法定刑有兩檔:一檔為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徵信一檔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嫖宿幼女罪法定刑只有一檔,即5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最高刑為15年有期徒刑。
因此,嫖宿幼女罪,不是對幼女的保護,而是對實施這種犯罪行為的男性的保護。徵信社孫曉梅為此建議,取消嫖宿幼女罪,按照強姦罪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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