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調查業能否從“地下”走到“地上“
日前,公安部首次在北京、上海、重慶等全國十個大城市對私人調查服務機構進行公開調研。此消息一公佈,立刻受到各界人士的廣泛關注,有人稱,私人徵信業合法化已現曙光。
從1992年中國第一家私人徵信社所在上海成立以來,人們對私人徵信業合法化的討論就從來沒有停止過。1993年,公安部下發通知,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辦各種形式的民事事務調查所等私人徵信社所性質的民間機構。但是十年來,來自民間的承辦私人調查業務的機構並沒有消失,反而越來越多。據不完全統計,現在全國每個中等以上城市都有二十多家徵信社社,全國已超過千家,但是取得合法營業資格的不足10%。
私人徵信社業半公開地存在的一個最重要的理由就是社會需要。隨著我國司法改革的不斷深化,證據已成為司法審判中的一個至關重要的環節。從某種程度上說,私人調查業為那些有理卻由於能力和條件所限難以得到有力證據的當事人提供了説明。當然,需要並不就是一個行業存在的惟一理由,但是,毫無疑問,無論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如何健全,國家權力系統如何龐大,它也不可能深入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而這些國家強制力達不到的空間應該就是社會組織、民間機構的活動範圍。這也就是為什麼很多西方國家有完備的法律制度,也有無法替代的私人徵信業,甚至有時政府也要借助于這一行業的原因。
私人調查業遭到抨擊最多的,就是在調查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包括冒充國家公職人員、侵犯他人隱私等。也就是說,即使你有權知道,也要合法地知道。但這並不是這一行業本身的過失,恰恰說明這一行業缺乏應有的行業規範。一個沒有合法地位的行業當然談不上規範,在大多數私人調查機構都處於一種“半地下”狀態的情況下,我們很難期望它的所有行為都是合法的。因此,要想徹底消除私人調查業的違法行為,應該給其以合法的地位,同時在法律上規範其經營活動。這種規範一方面是嚴格限制它的違法活動,另一方面也要給它以一定的空間。由於私人調查業的特點,它必須有一定的靈活性,如果它的活動如公安機關一樣的一絲不苟,那它也沒有存在的必要。
同時,對一個行業的規範還在於司法對它的矯正。對於私人調查業中存在違法行為,司法機關一方面可以通過對其所得證據合法性的認定,另一方面也可以通過對該機構的直接訴訟活動來加以規範。如果當事人認為私人調查機構的活動侵犯了其合法權益,通過起訴來達到維權和懲戒的目的是十分有效的。而這一行業自身也可以通過這種訴訟活動來起到行業自律的結果。
公安部對私人調查業進行公開調研的目的我們無法揣測,但我們可以期待一個有社會效益且規範運作的私人調查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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