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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產許可程序

  一、申請條件及受理tray盤

  申請生產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有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應當覆蓋所申請生產或加工的產品;

  2。 有與所申請生產的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3。 有與所申請生產的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手段;

  4。 有與所申請生產的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5。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泡殼業質量管理制度和產品質量責任制度;

  6。 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7。符合國家產業真空成型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後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8。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內襯

  二、試生產

  申請企業自收到《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之日起,可以對申請取證的產品組織小批量試生產。企業試生產的產品,必須經承擔生產許可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依據實施細則規定批批檢驗合格,並在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標明“試制品”後,方可銷售。國家質檢總局做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企業應當自收到《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之日起停止試生產該產品。同時,根據國務院國發[2005]40號文關於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第40號令《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的要求,不予受理1。7萬噸/年以下的化學塑膠包裝盒制漿生產線和3。4萬噸/年以下的草漿生產裝置的企業申請,2005年12月2日後建設的低檔紙及紙板生產企業申請時必須提供齊全的項目建設審批手續。

  三、實地核查與抽樣檢驗

  實地核查的內容包括:質量安全管理職責、企業環境與場所要求、生產資料提供、采購質量控制、生產過程控制、產品質量檢驗、生產安全防護7個部分,共7章41個核查內容。分為否決項目和非否決項目。非否決項目結論為“合格”、“一般不合格”、“嚴重不合格”三種。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業出現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現像,是性質一般的問題;“嚴重不合格”是指企業出現了區域性的或系統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質食品包裝容器嚴重的不合格。否決項目結論分“合格”和“不合格”兩種。

  四、審定和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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